某個藝術家出車禍,在醫生搶救之下勉強撿回一條命,但全身癱瘓,無法從事其原本的創作工作,也難以繼續原本的休閒嗜好和性生活。他的家人和醫生都認為應該先努力活下來,之後再慢慢復建,但他因為生命了無樂趣,打算中止必要的維生療程,因此向法院提告,要求院方停止對他進行治療;但醫生們則主張這藝術家得了創傷後的精神疾病,因此他放棄求生的想法並非真正理性的決定。
那法院到底該怎麼判?是依照病人的判斷,還是醫生的判斷?
這個醫療倫理例子(不能說是「個案」,因為是一齣戲劇)可以幫助我們思考「自律」議題,以及「對於生命誰才有最終的決定權」(這兩個問題本系列之前都曾經討論過)。不過我要將這個例子用來探討另一個議題,那就是「結果論」。
故事中的醫療人員顯然認定應「先求活下來,再尋求慢慢改善」,而病患當事人則認定最好的結果是死亡,或是眼前的狀態比死亡更差。
不論是在哪種專業倫理領域,這種「旁人」與「當事人」對於結果的認知落差一直是個難以解決的倫理問題。有些學者主張這只是「視角」的差異,如果病患站在醫生的視角,擁有醫生的知能,也會提出和醫生相近的判斷。同樣的,醫生若換到病患的立場,也會有和病患差不多的看法。因此要化解雙方的矛盾,應進行「視域融合」,以融通的角度來看這事件。但這種解決方案怎麼看都像是嘴砲,因為視域融合該怎麼做,哲學家自己都說不出一套標準流程。
我們或許不是人人都有機會碰到這類醫療倫理問題,但輕量版的矛盾頗常見:醫病對於醫療「結果」有不同認知或評價,因而產生衝突。那這種矛盾有可能解決嗎?